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效力的无效情况

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在《民事诉讼法》中所规定的以下情形下是无效的:审判员审定证据不是原件、原物,或复印件、复制品与原件、原物不相符的;审判员审定证据与本案事实不相关的;审判员审定证据的形式、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;审判员审定证据的内不真实的等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八条
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。
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,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。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,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。
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;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,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,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、罚款。